
“宠物咬人饲养人全责,但若被挑逗可减责”这一表述涉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划分问题,其核心在于明确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,以及受害者存在过错时饲养人责任减轻的规则。以下从法律条文、责任划分、举证责任、实际案例及注意事项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
这一条款明确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,饲养人或管理人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,即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,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,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但同时,该条款也规定了例外情形:若饲养人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。
饲养人全责的情形
动物主动攻击他人,且被侵权人无任何过错(如未挑逗、未侵犯动物领地等)。
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(如未拴绳、未戴嘴套、未关闭笼门等),导致动物逃脱并造成损害。
饲养人违反法律法规(如饲养禁养犬种)导致损害发生。
被挑逗可减责的情形
被侵权人故意挑逗动物:如踢打、投掷物品、故意惊吓动物等,导致动物反击造成损害。
被侵权人重大过失:如明知动物具有攻击性,仍擅自靠近、触摸或挑衅动物。
减轻责任的程度:根据被侵权人过错程度,饲养人责任可部分或全部减轻。例如,若被侵权人故意挑逗导致损害,饲养人可能仅承担次要责任或免责。
饲养人的举证责任
饲养人若主张减轻或不承担责任,需承担举证责任,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。
证据类型:现场监控录像、证人证言、被侵权人自认等。
举证难度:若现场无监控或证人,饲养人可能难以证明被侵权人存在过错,此时需承担不利后果。
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
被侵权人需证明损害事实、因果关系及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(如未拴绳等)。
证据类型:医疗记录、现场照片、报警记录等。
案例一:被侵权人故意挑逗
事实:甲遛狗时未拴绳,乙见状故意踢打狗,狗反击咬伤乙。
责任划分:甲未拴绳存在过错,但乙故意挑逗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,甲可减轻责任,可能承担30%责任,乙自担70%。
案例二:被侵权人重大过失
事实:甲饲养烈性犬,乙明知该犬危险仍擅自抚摸,被咬伤。
责任划分:甲违反禁养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,但乙重大过失可减轻甲责任,甲可能承担60%责任,乙自担40%。
案例三:饲养人全责
事实:甲拴绳遛狗,乙正常行走被狗挣脱绳子咬伤。
责任划分:甲未尽到管理义务(绳子不牢固),且乙无过错,甲承担全部责任。
饲养人注意事项
遵守管理义务:拴绳、戴嘴套、关闭笼门等,降低动物伤人风险。
避免饲养禁养犬种:遵守地方性法规,选择合法宠物。
保留证据:安装监控或随身携带记录设备,以便在纠纷中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被侵权人存在过错。
被侵权人注意事项
避免挑逗动物:远离陌生动物,尤其是未拴绳或表现凶猛的动物。
及时取证:被咬伤后立即报警、就医,并保留现场照片、视频等证据。
协商与诉讼:优先与饲养人协商赔偿;协商不成,可向法院起诉,要求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。